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离婚后是否还能提出损害赔偿?

分类:从业心得    时间:(2016-11-03 16:43)    点击:145

离婚后是否还能提出损害赔偿

我国《婚姻法》第46条规定:有下列情形之一,导致离婚的,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:

(一)、重婚的;

(二)、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;

(三)、实施家庭暴力的;

(四)、虐待、遗弃家庭成员的。所以,有权请求给予损害赔偿。

但不论是实施家庭暴力,还是重婚等情况而请求损害赔偿的,通常是在离婚时提出。

最高人民法院《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(二)》第27条规定: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,以婚姻法第46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,人民法院应当受理。

但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已经明确表示放弃该项请求,或者在办理婚姻登记手续一年后提出的,不予支持。

因此,除以下两种情况:

(一)、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已经明确表示放弃损害赔偿请求的;

(二)、在办理离婚登记一年后提出的。

在离婚后,无过错方仍有权请求损害赔偿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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